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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凸现企业社会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9-30  来源:资源网  浏览次数:350
核心提示:2010年7月28日晚,洪水将吉林省永吉县经济开发区新亚强化工厂7000多个化学品原料桶冲入松花江中;当天上午,1800多公里之外的南
2010年7月28日晚,洪水将吉林省永吉县经济开发区新亚强化工厂7000多个化学品原料桶冲入松花江中;当天上午,1800多公里之外的南京市发生了化工厂管道爆炸;12天前,大连市输油管线爆炸,并引发原油泄漏;15天前,福建紫金矿业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废水渗漏事故,造成汀江部分水域严重污染……这一连串的突发环境事件引起公众广泛关注,这也预示着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已进入突发环境事件高发期。现代工业生产所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潜伏着巨大的环境风险,现代工业生产活动所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已严重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给社会造成不可弥补的生命财产损失。政府监管部门必须坚持防治结合、预防为主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加强监管力度、落实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增强社会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

  9月14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指南》”),要求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上市公司,须在事件发生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指南》要求,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16类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定期披露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守法、环境管理等方面的环境信息;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事件发生1日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披露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事件对环境影响情况和人员伤害情况(如有),及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等;因环境违法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环评限批、被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被责令拆除、关闭、被处以高额罚款等重大环保处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得知处罚决定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披露违法情形、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时间、处罚具体内容、整改方案及进度。

  这是继环保部7月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后对环境信息披露的进一步细化,该通知曾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督促辖区内上市公司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有效推动了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工作的开展。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促进上市公司改进环境保护工作,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部以上市公司为对象,制定了环境信息披露指南。

  这一系列举措说明频频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引起政府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保护环境、构建和谐的生态环境不仅仅是政府和公民的责任,更是作为现代经济社会基本生产单位的企业所必须积极履行的职责,尤其重要的是突发环境事件更多是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巨大的危害性已严重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因此从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入手,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有效预防和遏制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意义重大。通过企业环境污染成本的内部化一方面可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强化企业保护环境的意识;另一方面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目前我国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引起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公众健康和公私财产严重损害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生物安全等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有如下特征:

  1.发生的突然性。通常很难确切知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破坏程度,它往往突然发生,来势凶猛。

  2.形式的多样性。化工厂爆炸、非正常大量排污、有毒有害物品泄漏、森林火灾、外来物种入侵等都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

  3.危害的严重性,以及影响范围的广泛性和恢复的长期性3个方面。对我国现阶段而言,由于工业生产所引发的类似化工厂爆炸、非正常大量排污、有毒有害物品泄漏是最主要的诱因,这与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方式有关,先发展后治理、追求GDP的政绩观导致企业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效益,缺乏环境保护的意识。

  二、我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状

  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曾在调查中指出,全国7555个化工石化建设项目中,81%布局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2007年官方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全国有25个省份的城市周边均存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需要搬迁企业达236家。有关专家指出,城市整体功能分区和行业长远发展规划,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城市发展和化工企业扩张间的矛盾——但更重要的前提是,这个问题必须被真正重视起来。

  企业是突发环境事件的温床,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关于我国环境风险现状及管理对策的研究表明,我国现阶段已基本进入工业化中期,未来正在向工业化后期过渡,加之政府主导的投资增长模式,我国重化工行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将进一步扩大,因此,重特大突发环境事故发生的几率将进一步增大,给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和国民经济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如何遏制工业生产活动所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情况不容乐观。

  三、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积极预防遏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1.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何时、何地发生以及危害程度的大小难以预料,但通过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可以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以及减轻危害的程度。因此,必须将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思想体现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制度设计和日常管理之中,通过制定预案,提高防范意识,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等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

  2.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涉及到诸多部门,单单依靠环境保护机构力量难以有效地应对,应由政府统一指挥协调所辖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进行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需要迅速及时,进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非常必要。这就要求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处置制度,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

  3.坚持降低成本,资源整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对减少突发环境事件损失和提高政府应急能力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通过理顺体制、机制,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达到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从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以便有效地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4.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政府在充分利用自身力量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同时,应当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公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制,实现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四.积极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基本制度。

  2006年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2007年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应对全国范围内的所有突发环境事件,仅有《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是不够的。在此情形下,除了要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立法外,还必须制定一部全国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然而,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当前急需综合性的法律规范对突发环境事件予以预防和规制。该体系应当规定和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建立畅通的信息网络,明确环保部门、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在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职责定位,理顺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以及不同层级监管之间的关系, 以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基本制度。

  2.完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信息的公开不仅是公众知情权实现的重要方式,也是公众在突发环境事件产生后维护自身生命健康和财产等权益以及有效参与事件处置的前提。《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提出:“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有关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一个都应能使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持的关于环境的资料,包括关于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因此,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规定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公开,不仅有利于做出相关的行动决策,而且可以抑制各种流言,防止造成更大范围的社会恐慌。因此,在起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时,应注意凡是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涉及公众权利义务的政府文件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的相关信息都应该公开(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3.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对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不能仅仅依靠各级政府的力量。因为政府的力量是有局限的,广泛的公众参与和支持对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作用是非常关键的。因此,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应积极发挥公众的力量,加强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公众的参与意识,如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积极监督政府和各种救灾组织的救灾行为等。

  4.强化相关责任制度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介入,对政府职能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这样有利于将责任追究作为应急处置过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使其走上程序化、法制化的轨道。另外,在“松花江污染事件”之前,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通常是在“常态”思维定式下所制定的,很少关注非常态下的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问题。因此,在以后的环境立法及配套法律的完善中,不能缺少“居安思危”意识,不能缺少“防患于未然”的意识,尤其是在当前面临着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形势下。总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立法的完善将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法可依。同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使环境违法行为成为可诉对象,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突发环境事件。

  5.注重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立法会涉及很多问题,如信息公开问题、行政程序问题、行政补偿问题、环境影响评价问题等,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立法的同时,也应有新的途径,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环境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起到推动作用。若能够尽快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将更有利于国家及时预防和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利益。

  6.科学严谨地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在突发环境事件来临之时,应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来处理,以将损失降到最低。一般来讲,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工作程序包括:接报、研判、报告、预警、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终止。每一个步骤都应科学合理,不能只为解决当下问题,而不考虑长远后果。并且在应急终止后对污染地进行生态恢复。 

  企业是社会的企业,企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社会。企业不仅仅是追求经济利益,企业的存在是为了社会,企业必须同时承担起与之相适应的社会责任。以污染环境、资源消耗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方式必将终结,保护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个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最基本的商业底线,一味从社会攫取资源、以牺牲社会公共资源为代价而获取高额利润的企业必将被社会所遗弃。社会提供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全部资源,因此企业必须积极履行作为社会组成一员所应肩负的社会职责,实现与社会的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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