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气品资讯 » 综合资讯 » 产业综述 » 正文

浮标式氧气吸入器应按“章”使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1-26  浏览次数:290
国家局要求相关企业在说明书中增加合理使用期限等警示和提示
本报北京讯2006年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就正确使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发出紧急通知,要求规范浮标式氧气吸入器的生产和使用行为,切实加强对此类产品的监管。
  据悉,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发现,有医疗机构在使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时违反说明书的规定,擅自加接高容量氧气进行雾化吸入治疗,出现“潮化杯”爆裂、爆裂碎片损伤陪护人员眼睛的严重伤害事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在通知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对辖区内浮标式氧气吸入器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有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医疗机构使用情况。有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重新检查该产品使用说明书,增加“禁止利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进行氧气雾化吸入治疗”、“禁止自行拆装浮标式氧气吸入器”以及“潮化杯”消毒方法和合理使用期限等警示和提示。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还要求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浮标式氧气吸入器批准的用途范围进行临床使用,禁止改变浮标式氧气吸入器的用途,禁止在使用过程中擅自拆装浮标式氧气吸入器。


 
 
[ 气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气品资讯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