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要求,对不按规定缴纳焦炭生产排污费的焦化企业,一律处以1~3倍罚款。对2005年~2006年度焦炭生产排污费入库率不足80%的县市区,将从2007年1月1日采取3项措施:收回此县市区的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权,由市环保局统一征收;停止此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权。同时,对征收率不足50%的4个县市区政府发函,要求它们采取措施,抓紧清理拖欠的排污费;对45户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焦炭生产排污费的企业,在《临汾日报》公告,督促其尽快缴费。对在限期内仍不能足额缴费的,将从2007年1月1日,切断其电源,停办该焦化企业与环保审批、年检等有关的一切手续。
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工作出现了可喜的势头。入库率不高的县市区正千方百计督促企业足额缴费;焦化企业也在积极地写出缴费保证书,努力地筹措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