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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气站最高将被罚3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4-19  浏览次数:247
  ■记者 刘月/报道
  本报讯从2007年4月17日开始,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开展为期1个月的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将对工业气体气瓶和液化气钢瓶充装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最高将罚3万。
  检查将对长春市市区范围内12家工业气体站和24家液化气站,在同一时间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有充装过期、未检验等不合格气瓶的,要责令其改正,对于行政处罚及责令改正后仍然继续充装的,责令停止运行,查封该工业气体站或液化气站,并报省质监局取消充装许可。
  在检查中发现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将责令改正与罚款同时进行,改正期限为1天,罚款金额为1万—3万元。  

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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