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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同根生”,邢钢和AP公司何以走到分手边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9-08  浏览次数:201
核心提示: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邢钢”)和空气化工产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又称AP公司,前邢钢制氧厂),即将走向“分道扬镳”的尴尬境地。
    今天,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邢钢”)和空气化工产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又称AP公司,前邢钢制氧厂),即将走向“分道扬镳”的尴尬境地:受国家淘汰高炉、转炉适时紧急关停去产能政策深度影响,导致2009年签订的《气体供应合同》《资产买卖协议》及其相关一揽子协议订立合同丧失履行基础,双方企业无法实现商业合作目的,曾一度苦不堪言。

    据了解,AP公司独家为邢钢提供生产所需的氧、氮、氩等气体,长期以来,邢钢也是AP公司主产品的唯一用户,双方相互依存度极高。2009年,AP公司成立之初,双方签署了长期气体供应合同。其内容包括:经双方协商,将邢钢现有制氧厂四套空分(4500m³/h空分两台、6000m³/h空分一台、12000m³/h空分一台)及相关资产卖给AP公司,由其拥有、管理、运营。邢钢通过购买AP公司生产的氧气、氮气、氩气产品与其开展业务合作。同时双方约定由AP公司投资建设一座28000m³/h的空分设备,以满足不锈钢投产后增加的气体需求。需特别指明的是:当时,邢钢生产组织模式为1#、2#、3#、4#、5#高炉生产,炼钢厂4座转炉生产。

   
    按合同约定,双方每月结算的气体费用分两部分:基本费用(不变费用)和气体费用(可变费用);基本费用为每月固定费用,新空分为250万元/月,原有空分为260万元/月(均不含税),两项合计510万元/月(现核减到税后436万元)。气体费用根据双方每月结算抄表数据据实结算,但对于低于“最小用量”(38000m³/h)和“合同用量”(48500m³/h)的情况,邢钢均需对AP公司进行补偿。

    一纸合同12年,之于AP公司来说,可谓收益满满、稳赚不赔。而对邢钢而言,却变得命运多舛。与前期顺风顺水的生产经营状况有所不同,近年来,邢钢用气环境却发生了深刻改变,企业效益受损状况远比AP公司严重:由于受公司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环保、去产能政策影响,近年来,邢钢已由合同签订之初的5座高炉、4座转炉生产,变成了只剩1座高炉、2座转炉生产,铁水产量仅为高峰时的一半左右,且于2023年10月老厂面临关停。企业经营极度困难,出现连续亏损,甚至已到了濒临破产的境地。

    据向相关法律人士求证:若按法定事由“不可抗力”(环保及去产能政策影响)来界定,邢钢因不可抗力出现履行合同障碍时,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普阳钢铁集团控股邢钢之后,经财务测算,按照原有合同规定的双重补偿条款,自2018年开始,邢钢每月实际用气量从未达到过最小用量,更远远不及合同用量。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却仍要支付未使用的气体补偿费用(7月份,仅支付两项补偿费就超过660万元);同时AP公司向邢钢在按照单价收取气体使用费以外,每月还收取基本产品供应收费(简称BPC)510万元(现核减到税后436万元)。不仅如此,经多方求证,目前,钢铁行业氧气成本在0.3-0.4元/Nm³之间,例如:山西某钢氧气成本是0.37元/Nm³,吉林某钢厂氧气成本是0.3924元/Nm³,邢钢则高达0.74元/Nm³,对邢钢而言,这不但极不合理,有悖于双方最初的合作初衷,也无异于“雪上加霜”置邢钢于死地,继续履行原合同,更是变得有些“强人所难”!

    然而邢钢所提出的按市场公允气体价格修改合同部分条款的正当商业诉求,却屡次遭AP公司拒绝,对方仍坚持在原有基础上执行合同。非但不顾念、反思未来是“唇亡齿寒”还是“合作共赢”,还在8月13日邢台有关部门调下的双方洽谈中,以没有授权为由,不愿进行新一轮实质性商谈。

    “活下来、搬出去、发展好”, 目前,已经成为邢钢上下乃至河北省市有关部门一致共识。在瞬息万变的钢铁大势面前,本是“同根生”的两家企业,更应审时度势、积极谋变,着眼未来,今后的路,到底该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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