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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行业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15  来源:液市  作者:bingqi  浏览次数:601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近20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
 近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近20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针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工作,对惩戒对象、惩戒措施、实施方式等相关事宜做了明确规范,对国内天然气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以及整个市场的发展和改革意义重大。

天然气信用体系惩戒机制终出台

《备忘录》写明,联合惩戒对象为石油天然气行业从事勘探开发、储运、加工炼制、批发零售及进出口等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该市场主体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市场主体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市场主体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备忘录》指出,联合惩戒措施包括:对相关领域从业资格或权利的限制、安全监管监察方面的惩戒措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惩戒措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惩戒措施、在税收征管方面的惩戒措施等。

其中,在对相关领域从业资格或权利的限制方面,《备忘录》写明:

1.对勘探开发企业,将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作为办理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对外合作开采陆上、海洋石油企业,责令停止实施石油作业。

3.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企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实施作业、责令限期改正。

4.对有关原油加工企业,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其使用进口原油,或取消原油进口和使用资质,或暂停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暂停成品油加工出口业务、暂停安排进口允许量或出口配额,列             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不得再次申请原油进口和使用资质。

5.对原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企业,依法撤销原油、成品油经营许可,列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不得再次申请经营许可。

6.对城镇燃气经营者,将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作为申请办理或延续燃气经营许可证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7.对海洋油气开发项目,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恢复原状,恢复生产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8.对违法使用海域进行油气开发企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收回海域使用权。

9.对油气开发项目违规进行海底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及相关活动,采取警告、罚款和责令停止海上作业等措施。

促进天然气市场健康运行

文件范围涵盖天然气上、中、下游整个产业链,对于目前天然气行业中权责模糊、规范不到位的领域,文件可谓破除了市场中普遍存在的“侥幸心理”。文件的下发,对于天然气的用气安全意义很大。频繁的燃气爆炸事故已经严重威胁人们的人身安全,文件对相关事项都有明确的权责机制,对天然气安全用气有积极作用。

目前国内天然气市场垄断性质仍然突出,特别是上游勘探、中游管输领域,行业垄断始终存在,文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市场的健康运行。国内天然气正是改革关键期,相关改革政策密集出台,文件可谓是相关政策能够落实到地的保障,对国内市场化改革的推动作用也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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