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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致24死重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发布:涉事公司瞒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调查报告  浏览次数:2081
核心提示:经调查认定,河北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28”重大爆燃事故是一起重大危险化学品爆燃责任事故。
    2019年2月3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河北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28”重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显示:

    2018年11月28日零时40分55秒,位于河北张家口望山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中国化工集团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氯乙烯泄漏扩散至厂外区域,遇火源发生爆燃,造成24人死亡(其中1人后期医治无效死亡)、21人受伤(4名轻伤人员康复出院),38辆大货车和12辆小型车损毁,截止2018年12月24日直接经济损失4148.8606万元,其他损失尚需*终核定。

    事故发生后,盛华化工公司未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瞒报事故,误导事故调查

     经调查认定,河北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28”重大爆燃事故是一起重大危险化学品爆燃责任事故

    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企业层面。

    1.公安机关对12名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江政辉,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任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颜景河,盛华化工公司总经理。
     (3)柴亚洲,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副总经理。
     (4)郭朋强,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生产运营总监。
     (5)孙风瑞,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物资管理处处长。
     (6)田武,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书记,主任。
     (7)沈自强,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设备管理副主任。
     (8)付树海,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物资管理处副处长。
     (9)王晓峰,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氯乙烯工段工段长。
     (10)袁秀霞,女,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聚氯乙烯工段DCS主控操作员。
     (11)冯涛,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生产运行处副调度员。
     (12)李永军,男,群众,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氯乙烯工段班长。

    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5人)
    (1)胡徐腾,男,中共党员,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刘韬,男,中共党员,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副总监、生产经营办(安全环保部)副主任。
    (3)刘博凯,男,中共党员,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办(安全环保部)主任助理。
    (4)焦祺森,男,中共党员,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5)高志伟,男,中共党员,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6)王宏伟,男,中共党员,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官、生产经营办(安全环保部)主任(部长)。
    (7)梁忠奎,男,中共党员,中国化工新材料有限组织部长、工会副主席、人事部副主任(主持工作)。
    (8)李刚,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9)殷晓霞,女,群众,盛华化工公司财务处长。
    (10)韩飞,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生产运行处处长。
    (11)赵秀萍,女,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人力资源处处长。
    (12)李仁,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机电仪表车间党支部书记、车间主任、管理信息处处长。
    (13)郑福,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安全处处长。
    (14)刘志启,男,中共党员,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安全生产副主任。
    (15)武凤军,男,群众,盛华化工公司聚氯乙烯车间氯乙烯副工段长。

    (二)地方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层面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1.张家口市委、市政府(1人)。
   
郭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2.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7人)
    (1)范玉江,党组书记、局长。
    (2)李洪坤,调研员(正处级)。
    (3)胡锋,监察支队支队长。
    (4)梁斌,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5)郭冬星,安全监管三科科长。
    (6)仲锦煜,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监察二科科长。
    (7)荣雪春,安全监管三科副科长。

    3.张家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化二大队(2人)
    (1)李玉明,大队长。
    (2)裴建清,副大队长。

    4.非法停车场涉及的部门(2人)
    (1)李占军,原宣化县法院行政庭庭长。
    (2)赵启秀,原宣化县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5.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1人)
    白建军,总工程师办公室主任。

    (三)对盛华化工公司的行政处罚建议
    依据《安全生产法》*百零九条第三项①的规定,给予盛华化工公司500万元罚款。事故发生后,盛华化工公司未按规定报告,瞒报事故,误导事故调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项①的有关规定,给予盛华化工公司449万元罚款,两项合并,建议由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给予盛华化工公司949万元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款②,建议暂扣盛华化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河北安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建议
    违反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第八项③的有关规定,建议由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对河北安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该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

    (五)建议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六)建议张家口市安全监管局向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七)建议张家口市委、市政府向河北省委、省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摘自: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28”重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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