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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VOCs污染减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20  作者:bingqi  浏览次数:690
核心提示:为了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的减排,遏制臭氧上升势头,促进环境空气质量
    为了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的减排,遏制臭氧上升势头,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能源局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发布了《“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提出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VOCs污染减排,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通过与 NOx 等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治理的重点地区包括: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成渝、武汉及其周边、辽宁中部、陕西关中、长株潭等区域,涉及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等16个省(市)。

    《工作方案》要求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 VOCs 污染防治,实施一批重点工程。各地应结合自身产业结构特征、VOCs 排放来源等,确定本地 VOCs 控制重点行业;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征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结合环境空气质量季节性变化特征,研究制定行业生产调控措施。

    加强活性强的 VOCs 排放控制,主要为芳香烃、烯烃、炔烃、醛类等。《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应紧密围绕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基于 O3和 PM 2.5来源解析,确定 VOCs 控制重点。

    对于控制 O3而言,重点控制污染物主要为间/对-二甲苯、乙烯、丙烯、甲醛、甲苯、乙醛、1,3-丁二烯、1,2,4-三甲基苯、邻-二甲苯、苯乙烯等。

    对于控制 PM 2.5而言,重点控制污染物主要为甲苯、正十二烷、间/对-二甲苯、苯乙烯、正十一烷、正癸烷、乙苯、邻-二甲苯、1,3-丁二烯、甲基环己烷、正壬烷等。同时,要强化苯乙烯、甲硫醇、甲硫醚等恶臭类 VOCs 的排放控制。

    《工作方案》强调,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 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

    《工作方案》要求,加快石化行业 VOCs 排污许可工作,到2017 年底前,完成京津冀鲁、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地区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 2018 年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 2020 年底前,在电子、包装印刷、汽车制造等 VOCs 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

    《工作方案》明确了主要任务。一是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二是加决实施工业源 VOCs 污染防治。全面实施石化行业达标排放,加快推进化工行业 VOCs 综合治理,加大工业涂装 VOCs 治理力度,深入推进包装印刷行业 VOCs 综合治理,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业 VOCs 综合治理。

    三是深入推进交通源 VOCs 污染防治。统筹推进机动车 VOCs综合治理,全面加强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

    四是有序开展生活源农业源 VOCs污染防治。推进建筑装饰行业 VOCs 综合治理,推动汽修行业 VOCs 治理,开展其他生活源 VOCs治理,积极推进农业农村源 VOCs 污染防治。

    五是建立健全 VOCs 管理体系。加快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监测监控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 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

附件: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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