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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综述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三方
2010-04-27 09:36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27日 05:1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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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来源于2010年04月27日证券时报第3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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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3350万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0年3月31日,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成都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成都分行签订《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公告已于2010年4月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公司根据投资项目资金需求情况,及时支付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将剩余超募集资金闲置在募集资金专户中将仅能获取较低的活期存款利息收益,转为定期存款。根据募集资金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与专户银行及西南证券签订《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募集资金定期存单明细如下:
  一、公司将在民生银行成都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2001014210041707)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的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二、公司将在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73010154500006598)中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三、公司在保障投项目资金需要的前提下,将募集资金闲置在专户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公司提出申请后,银行给予办理转存手续。
  四、公司从募集资金闲置在专户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不得用于质押或抵押。定期存款到期后不得直接支取,也不得向《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公司如需要支取资金,上述定期存款必须转入募集资金专户。
  五、公司从募集资金闲置在专户的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后,第二个工作日,应及时将定期存单通知西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六、补充协议生效后,构成《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四川丹甫制冷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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