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 2011年 1月17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发出,会议于2011年 1月 27日上午在公司 A 楼 1701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 3人,实到监事 3人,会议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岳明主持,经书面表决,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与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伊犁新天年产 2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空分装置、污水处理及回用装置工程建设任务委托书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学”)与公司签订《伊犁新天年产 2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空分装置、污水处理及回用装置工程建设任务委托书》(以下简称“工程建设任务委托书”)系中国化学对下属企业业务发展的支持,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主营业务,同时也是伊犁新天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伊犁新天”)统一管理超大型工程项目建设意愿的体现。公司根据《工程建设任务委托书》约定,作为空分装置、污水处理及回用装置的项目承包商,全权负责空分装置、污水处理及回用装置的工程建设承包任务,并按照中国化学与伊犁新天签订的《伊犁新天年产 2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工程项目合同》具体执行,享有和承担中国化学与伊犁新天签订的《伊犁新天年产 2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工程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关于空分装置、污水处理及回用装置建设的权利与义务,符合1责权利一致性原则,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且履行了规范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有效表决票 2票,其中同意 2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监事会主席岳明先生在公司控股股东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构成关联监事,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